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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《高等职业院校适应社会需求能力评估暂行办法》的通知

时间:2016-06-01   

国教督办[2016]3号

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教育厅(教委)、教育督导部门,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、教育督导部门:

  《高等职业院校适应社会需求能力评估暂行办法》已经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第3次会议审议通过,现印发给你们,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。

  2016年学校填报数据时间和登录网址另行通知。

  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

  2016年3月14日


高等职业院校适应社会需求

能力评估暂行办法

第一章 总 则

 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《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决定》,推动高等职业院校坚持“以立德树人为根本,以服务发展为宗旨,以促进就业为导向”,深化办学机制和教育教学改革,全面提高高等职业院校适应社会需求能力和水平,依据《教育督导条例》,制定本办法。

  第二条 评估目的

  全面了解高等职业院校办学情况,引导高等职业院校充分发挥办学主体作用,加强内涵建设,促进产教融合、校企合作,激发学校办学活力,提高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能力,更好地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,适应行业发展需要。

  第三条 评估原则

  (一)统一标准。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制定评估指标和标准,并按照统一要求开展评估。

  (二)统一程序。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统一部署,按照“学校填报数据、省级实施、国家总体评估”的程序开展。

  (三)客观公正。以学校实际情况为依据,依托现代信息技术和相关数据进行评估。评估程序透明,评估结果公开,接受社会监督。

  (四)注重实效。强化结果运用,为办学提供指导和帮助,为决策提供依据和建议。

  第四条 评估范围

  按国家规定设置标准和审批程序批准成立,并在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的实施高等职业教育的学校,包括独立设置的职业(技术)学院和高等专科学校。

  第二章 内容与工具

  第五条 评估内容包括办学基础能力、“双师”队伍建设、专业人才培养、学生发展和社会服务能力等五个方面。

  办学基础能力:主要考察学校年生均财政拨款水平,教学仪器设备配置,校舍及信息化教学条件。

  “双师”队伍建设:主要考察学校教师结构与“双师型”教师配备。

  专业人才培养:主要考察学校的专业人才培养模式,课程体系,校内外实践教学及校企合作情况。

  学生发展:主要考察学校毕业生获得职业资格证书情况和就业情况。

  社会服务能力:主要考察学校专业设置,向企事业单位提供技术服务和满足政府购买服务情况。

  第六条 评估工具包括数据表、调查问卷和数据信息管理分析平台。

  数据表包括《高等职业院校基本情况表》、《高等职业院校师生情况表》和《高等职业院校专业情况表》,由学校填写。

  调查问卷包括《校长问卷》、《教师问卷》和《学生问卷》,分别由学校校长和一定比例的师生填写。

  数据信息管理分析平台将以在线方式进行数据信息收集、校验、汇总和分析。

  第三章 组织实施

  第七条 学校按照评估内容和指标进行自评,完成自评报告,并以函件形式报送省级教育行政部门。

  学校在规定时间登录指定网址,按照系统操作说明和提示步骤,完成相关数据表格的填写,并组织在线填写调查问卷。

  第八条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对学校数据填报进行指导和过程监督。督促学校按规定时间上网填报相关数据信息,保证所填数据真实可靠。

  各省登录数据信息管理分析平台获取学校填报的数据信息,结合学校自评报告,分析撰写完成省级评估报告,并以函件形式报送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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